起 诉 书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傅某某通过印发招嫖卡片在青原区的IU酒店、新时代宾馆、如家酒店,吉州区丽枫酒店等处散发,入住旅客通过招嫖卡片联系方式联系傅某某后,傅某某再介绍卖淫女嫖娼周某某、曾某某前往宾馆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后同傅某某按约定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安排卖淫女曾某某上门,为住在青原区如家酒店706号房间的旅客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300元后,按约定分给傅某某100元;2020年1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安排卖淫女周某某上门,为住在吉州区丽枫酒店705号房间的旅客康某某以80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800元后,按约定分给傅某某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通过介绍卖淫女去卖淫,非法获利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匡某某、康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昌兴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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