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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粤L08****号小型轿车从**路往**路**公司方向借道行驶,途经大亚湾**区**路**公司路口左转弯时,未察看到自东向西由被害人贾某某载着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正常行驶的粤LD6****号二轮摩托车,未让行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贾某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吴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大亚湾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傅某某驾车借道通行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且遇事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傅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傅某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资料;7.其他证据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违规逆向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违规行为致一人死亡,对此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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