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先后注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办理该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工商营业执照、U盾、电话卡、银行结算卡、印章等公司证件材料。随后傅某某将对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U盾、电话卡、银行结算卡、印章等公司证件材料贩卖给鲁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傅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世川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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