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南岸区**村**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渝中区**号附**号**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等9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谭某乙(已判决)借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城市之光**室单独建立职场,组建了以组长雷某某(已判决)等人和业务员的团队开展“荐股诈骗”活动。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及林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先后入职该职场,公司对其进行专门的话术培训,公司对外冒充“四川**控股”等投资机构进行宣传,让业务员冒充股票专业人士,通过QQ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身份虚假的微信向客户发布虚假的荐股消息,谎称有专业人员为客户推荐股票盈利,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客户缴纳会员费人民币1000元至29800元不等,造成客户严重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经统计,被告人傅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等22人的会员费共计41260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等2人的会员费共计9800元;被告人杜某某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等10人的会员费共计41818元;被告人陆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等5人的会员费共计9000元;被告人谭某甲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等11人的会员费共计39560元;被告人巫某某骗取被害人聂某某等6人的会员费共计31000元;被告人方某某骗取被害人谭某丙等11人的会员费共计77700元;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等6人的会员费共计150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傅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村**栋**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三人劝说,被告人巫某某、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四人于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成交客户开单表、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等8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投资机构及股票专业人士,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公民钱财,其中傅某某、杜某某、谭某甲、方某某、巫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李某某、陆某某、王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上述8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受他人安排进行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规劝同案犯到案,系立功,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等8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谭某甲、方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傅某某1398364****、李某某1399683****、杜某某1573656****、谭某甲1778323****、方某某1363829****、陆某某1992306****、巫某某1343847****、1343273****、王某某1887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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