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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徐某某等12人保险诈骗、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某某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街**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常某某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及李某甲(已判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参与作案四起,金额为6274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3552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四起,金额为16180元;被告人钱某某参与作案三起,金额为16282元;被告人艾某某参与作案四起,金额为36840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10500元;被告人余某某参与作案三起,金额为14872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作案一起,金额为2912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28920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21800元;被告人石某某参与作案一起,金额为1092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福特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奔腾B70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南苑街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告人徐某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理赔金6400元。

2.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夏某某(系李某甲妻子,不知情)名下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嵩江路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理赔金5000元。

3.2016年11月4日,李某甲指使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周某某(不知情)名下的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号浙******)与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荣某某轿车(车牌号浙******)在本事鄞州区春园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李某甲投保的太平洋保险理赔金7800元。

4.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王某甲(不知情)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尼桑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环城南路海某某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告人周某某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理赔金2700元。

5.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尼桑轿车(车牌号浙******)与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告人周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4830元。

6.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被告人周某某名下的别克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214省道树桥村公交车站附近故意制造碰撞路边护栏的单方事故,骗取被告人周某某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3650元。

7.2017年5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环城西路附近某小区内故意与停放在路边的斯柯达越野车(车牌号浙******)发生剐蹭,后被告人余某某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5470元。

8.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余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钱湖北路与四明中路附近停车场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余某某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4602元。

9.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艾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日产尼桑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鄞县大道第三检测站附近故意制造撞护栏的单方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2500元。

10.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与李某甲、周某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与周某丙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别克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兴宁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周某丙投保的中国人保的理赔金7880元

11.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钱某某、艾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后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白色奥迪轿车(车牌照为浙******)与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被告人钱某某名下的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环城南路高架下顺德华庭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太平洋保险理赔金3800元。

1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傅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指使的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李某甲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傅某某指使的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司某某(不知情)名下的沃尔沃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市鄞州区春园路与长寿路交叉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李某甲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18000元。

13.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夏某某(不知情)名下的现代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南苑小区内与一辆停放的比亚迪轿车(车牌照为浙******)故意制造剐蹭事故,后被告人艾某某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夏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1420元。

14.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艾某某、何某甲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何某甲驾驶陈某某(系傅某某妻子,不知情)名下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宝马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创新路与春园路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陈某某投保的太平洋保险理赔金29120元。

15.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傅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傅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被告人傅某某名下的奥迪A3轿车(车牌号浙******)与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大众万腾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东湖花园小区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石某某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李某甲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10920元。

16.2018年3月14日,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现代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与金达路交叉口,故意与孙某甲(不知情)驾驶的福特轿车(车牌号浙******)相撞。后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李某甲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4800元。

17.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其名下的奥迪A3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福明路与兴宁路路口,故意与一辆广汽传祺轿车(车牌号浙******)相撞,骗取傅某某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4700元。

二、诈骗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何某甲、钱某某、董某某、何某乙及李某甲等人,单独或结伙制造事故,骗取理赔金。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参与作案四起,金额为42874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6200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作案三起,金额为17514元;被告人钱某某参与作案二起,金额为8466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作案两起,金额为7250元;被告人何某乙参与作案一起,金额为253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周某某(不知情)名下的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浙******)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奔腾B70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海某某环城南路晶巍大厦门口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周某某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3500元。

2.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钱某某(不知情)名下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U1****)与李某甲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宝马轿车(车牌号浙BW03V0)在本市鄞州区海晏北路松下街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3750元。

3.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艾某某(不知情)名下的宝马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百丈路与桑田路路口故意撞向王某乙(不知情)驾驶的别克轿车(车牌号浙******),骗取王某乙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2700元。

4.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捷豹轿车(车牌号浙******)在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与西宁路路口,故意与王某丙近(不知情)驾驶的大众轿车(车牌号浙******)相撞,骗取王某丙近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5766元。

5.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傅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孙某乙(不知情)名下的斯玛特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福明路新晶都酒店停车场出口,故意与梁某某(不知情)驾驶的大众轿车(车牌号浙******)相撞,骗取梁某某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3400元。

6.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傅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甲驾驶驾驶孙某乙(不知情)名下的斯玛特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创新路四明中路路口,故意与唐某某(不知情)驾驶的斯柯达轿车(车牌号浙******)相撞,骗取唐某某投保的平安保险理赔金2000元

8.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傅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李某甲驾驶孙某乙(不知情)名下的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浙******)在余姚市谭家岭东路与南雷路路口,故意追尾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号浙******),后由被告人何某乙冒充驾驶员顶替李某甲处理事故,骗取孙某乙投保的中国人保理赔金25360元。

8.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傅某某与李某甲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傅某某指使的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李某乙(不知情)名下的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浙******)在本市鄞州区印象城附近嵩江路上,故意与一辆白色尼桑越野车(车牌号浙******)相撞,骗取李某乙投保的中国人保的理赔金121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与李某甲已赔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全部损失;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自动到案,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董某某、余某某、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险资料、车损信息、行驶证复印件、照片资料、谅解书、退款证明、委托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陈某某、司某某、沈某某、周某丁、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单独或者结伙,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且被告人傅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余某某均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时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何某甲、董某某、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何某甲、董某某应当分别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周某某、艾某某、余某某、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何某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董某某、余某某、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自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徐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钱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对被告人艾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董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对被告人余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何某甲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对被告人郑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甲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石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何某乙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周某甲、石某某、何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其他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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