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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忠诚盗窃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傅忠诚,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号,现住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公寓**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12月17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4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9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忠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傅忠诚到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店后楼梯口,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已被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傅忠诚到本区**街道**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傅忠诚再次到本区**街道**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417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抓获被告人傅忠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苏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傅忠诚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忠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忠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忠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忠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忠诚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傅忠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傅忠诚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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