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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傅志强,绰号“肉坨”,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志强以贩养吸,2019年10月以来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傅志强在其上述住所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小袋海洛因;

2.2019 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傅志强在其上述住所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熊某某和刘某某一小袋海洛因;

3.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前往傅志强上述住所购买100元海洛因,被告人傅志强在收取毒资准备将一小袋海洛因交付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时被现场查获。现场从傅志强该住所查获九小袋净重分别为0.89克、0.96克、0.89克、0.89克、0.91克、0.90克、0.89克、0.89克、0.86克海洛因以及净重为320.54克海洛因一块。上述毒品均检出含有海洛因成份并已扣押。

归案后,被告人傅志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九小袋海洛因、大块海洛因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张某某、戴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志强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数量共计328.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志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傅志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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