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傅小娟,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江岸区**街**号**楼**号,现住地本市江汉区**路**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小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傅小娟伙同陈某某(在逃)在本市江汉区**路**酒店旁的公厕处,采用由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傅小娟动手将附近“**饭店”的一辆优狐牌电动车推行至公厕处,再由陈某某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优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6日将被告人傅小娟抓获归案。涉案的电动车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武汉公安智慧搜索系统截图、发票、委托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傅小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小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小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小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傅小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傅小娟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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