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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2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大道**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三期**号楼**单元**号。2015年4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伙同陈某甲(刑拘在逃)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一民房内,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假扮“老师”、“客服”和“水军”等角色,虚构炒外汇指数事实,骗取被害人管某某、陈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810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2.证人管某某、陈某乙、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炒外汇指数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08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红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傅某某、周黎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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