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傅某某虚构投资“**公司”、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需要手续费、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等为由在上杭县**路**号“**艾灸养生馆”(以下简称“养生馆”)、龙岩市新罗区等地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92150元。
1.2018年5月,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公司”有高额回报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御景园、西陂街道等地骗取翁某某3835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养生馆”骗取黄某甲5000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养生馆”骗取林某甲36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养生馆”骗取郑某某37000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养生馆”骗取傅某甲38000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养生馆”骗取李某甲67000元。
7.2018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养生馆”等地骗取李某乙62000元。
8.2018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养生馆”骗取袁某某20000元。
9.2018年10月,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流通股”有高额回报为由在“养生馆”骗取陈某甲5700元。
10.2018年10月,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流通股”有高额回报为由在“养生馆”骗取陈某乙5700元。
11.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傅某某以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林某乙家中骗取林某乙5000元。
12.2018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公司”为由在上杭县城区骗取谢某某75000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公司”为由在上杭县城区骗取陈某丙40000元。
14.2018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田某某家骗取邱某甲2500元。
15.2018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田某某家骗取田某某10000元。
16.2019年3月,被告人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黄某乙家中骗取黄某乙3000元。
17.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多次在龙岩市新罗区邱某乙家中骗取邱某乙11500元。
18.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傅某某以能帮忙赎回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多次在龙岩市新罗区邱某丙家中骗取邱某丙5400元。
19.2019年5月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郭某甲家中,被告人傅某某以帮郭某甲买家具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郭某甲家中骗取郭某甲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收据或借条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傅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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