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执行方式为刑事拘留折抵。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临时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同年8月23日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再次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该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62********,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同年7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2********,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公司家属楼(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栋**室)。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倪某某、倪某甲、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倪某某、陶某甲为向张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倪某甲多次组织赵某某、杨某某、倪某乙等多名残疾人到张某某的岳父母陶某乙、曾某某位于舒城县**镇的**加油站,采取拉横幅、拦截车辆阻碍加油、辱骂、威胁等方式对加油站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滋扰,要求张某某的岳父母代为偿还欠款。期间派出所民警接曾某某报警多次出警进行调解、劝阻。
(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倪某某、马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已死亡)等人在被告人马某某租赁的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内,通过“比鸡”、“百家乐”等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参赌人员发放自制筹码,由郭某某统一结算、记账,从中抽头渔利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倪某某占股10%,获利1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占股10%,至案发未分红;孙某某占股10%,郭某某占股40%,吴某某占股30%。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倪某甲被抓获;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陶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陶某乙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马某某、倪某甲、陶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倪某甲、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倪某某、倪某甲、陶某甲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倪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倪某甲、陶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倪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住处;被告人陶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1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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