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倪某某(自报,聋哑人),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苇桑路和东立街交界处开始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至本市江岸区**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扒走,随后被告人倪某某销赃获款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对案笔录、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倪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其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