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倪某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倪某均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均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倪某均明知被害人颜某某是智力残疾人员,仍在其位于泗阳县**镇**村**组**号家中厨房、堂屋及被害人颜某某位于同组**号家中堂屋西侧卧室三处地点与被害人颜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颜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均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接收证人提供的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均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均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