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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倪某某,曾用名倪汉光,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村。因涉嫌投机倒把罪于1995年6月8日被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7日被决定逮捕,后倪某某一直在逃,2018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与其老乡倪某某商议,由倪某某从西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倪某某对外虚开牟利。后倪某某通过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承包的西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获取五本百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5份)。倪某某将上述发票带回其老家广东省潮阳市,以每本两万元出售给倪某某。经查,上述发票中的110份被虚开给广东、北京、江苏等省市的47家企业,合计销项金额318227410.72元,税额54039794.16元,价税合计372267204.88元,已查明实际抵扣10940371.6元,其余15份未被使用。

在此期间,倪某某将从倪某某处获取的2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孙某甲,用于抵扣西安**贸易有限公司的税款。该2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5247119.5元,抵扣税额34898210.2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身份信息、涉案发票、税务检查报告、涉案企业工商税务资料、纳税申报表、承包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波

任静涛

2019年3月13日

附:1.案卷18册;

2.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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