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四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倪煜洁,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娄东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倪煜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5月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倪煜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煜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倪煜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煜洁,听取了被告人倪煜洁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煜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倪煜洁在太仓市陆渡镇与上海市交界处附近,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倪煜洁在太仓市岳鹿公路中市路附近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倪煜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倪煜洁的供述和辩解;
4.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 太仓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煜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煜洁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煜洁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煜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倪煜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1年2月1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倪煜洁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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