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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五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曾因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倪某甲从金华市秋滨街道吕塘下村村民处承租位于金华市二环南路与花台路交叉口的农业用地,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转租给施某某进行铺设道路、通电、打水井等行为,施某某将土地平整后又转租给黄某某用于停放大型车辆、堆放沙子等用途。依据金华市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所涉地块属于水田面积为10846平方米(合计16.2690亩),属于沟渠面积为13平方米(合计0.0195亩),属于其他草地面积为9平方米(合计0.0135亩)。经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鉴定,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吕塘下村二环南路与花台路交叉口地块,总面积为11859的地块中,10868平方米耕地由于长期堆沙高压、水泥硬化和大型运输车辆往返碾压等原因使原有耕作层全部毁坏,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耕地属于严重损毁。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倪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地块二(秋滨街道吕塘下村二环南路与花台路交叉口停车场、堆沙地块)耕地破坏实地测量成果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实地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租用合同、租田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14年金华市秋滨街道吕塘下村非法开采点统沙资源量估算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申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意见书、补充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倪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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