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街**号被害人倪某乙家中,被告人倪某甲因家中盖房堵窗户问题与被害人倪某乙发生纠纷,后倪某甲将倪某乙打伤,2019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倪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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