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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倪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倪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的麻将馆场地提供给微信名为“丫丫”的朋友作为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约定每天收取场地费人民币300-500元。7月15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当场抓获被告人倪某甲、赌徒韦某某及刘某某、虞某某、苏某某三名充人气的人员,现场提取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1040元、扑克牌三十二张、骰子三颗。该赌场开设一天,用扑克牌以“三十二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约二、三十余人。

被告人倪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赌徒韦某某及刘某某、虞某某、苏某某三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充人气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骰子、赌资现金人民币的物证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倪某乙、江某某、韦某某、虞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为牟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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