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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寻衅滋事、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大学文化,广东省东莞市****有限公司员工,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黄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和5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正月初二)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驾乘一辆轿车带倪某乙及其女儿熊某辛(4岁)从**镇娘家回**镇家里。后倪某乙带女儿回家找衣服,倪某甲、王某某在车上等。不久倪某乙跑到小轿车边向倪某甲、王某某哭诉称被丈夫熊某甲打了,倪某甲、王某某听闻后便先后冲到熊某甲家门口,王某某持铁扳手击打熊某甲的头部,导致熊某甲头部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内积气、左顶头皮裂伤。倪某甲持械击打熊某甲的父亲熊某乙的腰部和腿部后又击打熊某甲的妹妹熊某丙的头部和腿部。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甲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熊某乙、熊某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控告状、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手机短信照片、护照出入境平台查询结果照片;2、辨认笔录及附件、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鄂黄冈楚剑鉴{2019}临鉴字第66、67、127号;4、证人倪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熊某己、熊某庚、刘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倪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倪某甲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二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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