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倪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甲酒后驾驶苏N2****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行驶至16KM+8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倪某甲血样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倪某甲(联系电话1810032****)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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