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64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暂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丰县**镇**道**号**栋**号,本市无固定住处。
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2日由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20年4月起在其租借的**路**弄**号**室内,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周某甲在涉案赌博场所内负责输入赌博账号、密码、操盘下注、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等。
2020年5月22日1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及参赌人员倪某乙、戈某某等11人,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1,360元、用于赌博的电脑一台等。
经查,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内2020年5月20日至5月22日的投注总额为人民币1752030元,其中案发当日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04190元。
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辨认确认的涉案赌博场所照片、网络百家乐赌博界面、赌博账号、现场查获赌资、查获的投注额截屏等,证实二名被告人所涉赌资情况等。
3、赌客倪某乙、戈某某、潘某某、汪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周某乙、展某某、马某某、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上述人员在涉案场所参赌的事实;指证被告人倪某甲为涉案场所老板、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操盘结算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押金收据、租金收据、宽带合同等书证,指认被告人倪某甲为租赁涉案场所人员。
5、侦查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等,证实上述11名涉案参赌人员因在涉案场所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侦查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笔录、工作情况、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实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笔记本电脑、监控探头、笔记本、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等人手机等物品情况。
7、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的到案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九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征询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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