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2000********,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驾驶面包车多次到山东**公司院内用电气焊将铁管、铁架分割后盗窃,按每斤1元的价格卖至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共计非法获利38103元。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三次驾驶面包车到广饶县**镇**内将瞭望塔铁架用电气焊分割后盗窃。经鉴定,被盗窃的大王林场瞭望塔铁架价值2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面包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被告人倪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_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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