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云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通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4年被告人倪某某流转了云梦县**镇**村村民的责任田经营家庭农场,种植葡萄。为了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葡萄,2019年7月28日,倪某某购买了两张捕鸟网分别架设在其种植的葡萄园内,同年8月6日被民警巡查发现。在此期间,该网共捕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7只,其中放生1只,死亡6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土地流转合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猪期的通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4.云梦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报告;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爱斌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云梦县**镇**村二组,联系方式:1363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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