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原系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主管,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街道**村)。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其担任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工程师,负责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苏州**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7.02万元,并为苏州**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制式采购合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倪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 茹 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84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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