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受疫情影响及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90号东风汽车公司25厂退休办老年活动中心经营**馆,提供麻将机、筹码等赌具,组织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靳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余赌客在该**馆内通过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次166人次,倪某某通过抽取台子费的方式非法获利4300元。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退缴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指认、辨认等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颖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