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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贪污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分公司**邮政支局个人客户经理,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职务违法,2020年8月27日被酉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至同年8月23日,被告人倪某某利用担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分公司**邮政支局个人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分公司**邮政支局的现金区钞箱、ATM机钞箱中窃取人民币34.8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倪某某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8月23日上午,倪某某自杀未遂。

另查明,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向酉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户口证明、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韵

检察官助理 龙振华

                            20201029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硬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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