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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7********,汉族,本科学历,铜陵市**中心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4月16日被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倪某某分别在铜陵市**处和铜陵市**中心从事**工作,利用**的职务便利,通过将收费收据第一联存根联和第三联记账联数额更改为比实际收费小的金额、多笔收费业务只开一笔收据、不开收费收据、将交款人名称填错等方式将房屋登记收费部分款项不上缴单位财务而截留据为己有,贪污金额为931464元;所得赃款用于购房、购车、网上购物等家庭开支。被告人倪某某在留置期间,其亲属帮助其退缴赃款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29日,在铜陵市**处和铜陵市**中心**岗位上,被告人倪某某将非住宅房产登记收费收据第二联填写正常收费金额440元,给交费人,再将第一联、第三联收费金额写成住宅类房产登记收费金额64元,或者将多笔收费业务只开一笔收费收据(上述两种方式简称“大头小尾”),将实际收费和上缴单位财务金额之差截留据为己有,数额为762799.5元。 

二、2009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铜陵市**处和铜陵市**中心房产登记收费员岗位上,通过收费不开收据和故意填错交费人名称的方法将应上缴单位的收费款项截留据为己有,数额为1686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的职责、收费标准、收据复印件及铜陵市房地产市场处相关文件等书证;

2.王某某、叶某某、高某某、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铜陵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倪某某涉嫌贪污一案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登记收费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截留应上缴单位财务的收费款9314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文

陈远友

2018年5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四册、会计报告附件一本;

2.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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