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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广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能帮被害人钟某某追回被骗钱财为由,冒充证监会“杨老师”、“陈主任”,虚构请客吃饭找关系、找黑客恢复数据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1800 元。2018年3月,被告人倪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虚构自己在四川省凉山州被绑架后身上无钱财回家为由,骗取钟某某人民币2000元。2020 年6月4日,被告人倪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鹏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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