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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9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为方便承包施工项目,挂靠在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则收取相关的挂靠费。被告人倪某某是刘某某聘请的员工,主要担任刘某某承接的龙岗区**街道2018三个**建设项目的施工员,同时帮助刘某某办理收取工程进度款。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倪某某私自联系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林某某要求其做“**街道2018年三个**建设工程”的劳务费,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上冒签刘某某的名字并将该表发给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遂于次日将80万人民币打给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刘某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倪某某的要求,在扣除了管理费和税费后将剩余的762220.51元人民币打到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倪某某收到后即将该款项用于赌博。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倪某某到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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