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2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倪某某在东莞市万江**纸品加工店任职,虚构**纸品加工店采购包装材料事实,以**纸品加工店仓管员名义向供应商东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货六次,货物共计131633元。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倪某某抓获。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向东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全部货款,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材料有限公司送货单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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