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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在遵义市汇川区**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工作,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汇川区等地取得被害人蒋某某信任之后,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蒋某某得到招商银行遵义分行播州马家湾建设工程室内装饰项目,以上述工程项目投标、买玻璃材料等需要用钱为由从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6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及告知书:无;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官: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李  

 

2020423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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