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肖某某通过被告人倪某某办理贷款人民币 26000元。后倪某某以帮助肖某某提前还贷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0010元。此后,在肖某某的要求下,倪某某三次分别向肖某某转款2150元用于归还每月贷款,并在再次向肖某某转款2500元之后失去联系,将余款占为己有。
2018年10月,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肖某某办理宿州市农商银行“E贷卡”,以办理“E贷卡”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10000元,用于生活开支。
2018年10月份,马某某通过被告人倪某某办理贷款人民币15300元。后倪某某以帮助马某某提前还贷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2470元。此后,倪某某帮助马某某偿还一个月的贷款1759.66元后失去联系,将余款占为己有。
2019年3月,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蔡某某办理宿州市农商银行“E贷卡”,以办理“E贷卡”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9600元。在蔡某某多次催促下,倪某某退还蔡某某2650元。之后倪某某失去联系,将余款占为己有。2019年11月22日,倪某某退还蔡某某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倪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872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群
检察官助理 徐豆豆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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