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2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巢湖市**鞋帽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安徽省无为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宿舍**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和2016年9月,被告人倪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介绍黄某某(已判决)以上海**纺织有限公司、孝昌县**革业有限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已判决)所有的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232681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38083.83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2016年6月,被告人倪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黄某某以上海**纺织有限公司名义,为王某某(已判决)所有的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2536409-92536411、92536414-92536420,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68200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9738.5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倪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黄某某(已判决)以孝昌县**革业有限公司名义,为王某某(已判决)所有的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4233355-04233364,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612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8345.33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涉案税款已由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全额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单、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一飞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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