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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租住莱州市**号楼**楼**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在**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公司)担任客户经理的便利,通过虚假的手续、材料套取公司“零首付”活动手机40部,其中36部手机低于市场价销售给莱州市**有限公司手机经销商梅某某,获得手机款145050元;其余4部手机销售给个人,其中2部手机售价共7800元,另外2部莱州**公司补贴价格共9387元的手机去向不明。

自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倪某某继续利用在莱州**公司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套取公司“零首付”活动手机152部,价值879728元;后又以公司“零首付”赠机的名义联系手机供应商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向其发货20部华为P20手机,价值59800元。除倪某某自用一部苹果手机、以5000元价格销售给王某甲一部手机外,其余170部手机低于市场价以833800元的全部销售给莱州市**手机经销商梅某某。

被告人倪某某将收到的209部手机款共计991650元,向莱州**公司缴纳话费665286.08元,向烟台**公司缴纳手机款差价112773元、支付20部华为P20的部分手机款15000元,剩余198590.92元被倪某某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倪某某还将一部莱州**公司补贴价格5388元的苹果手机据为己有,另有补贴价格共9387元的2部手机去向不明。

莱州**公司和烟台**公司证明,152部手机莱州**公司实际损失462035.65元,20部华为P20手机烟台**公司实际损失44800元,即被告人倪某某给两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6835.65元。

被告人倪某某2019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手机一部;案件来源、劳动合同、进销货明细表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梅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物证手机一部。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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