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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等人赌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廉租房**幢**室。因赌博,于1993年12月4日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11月13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 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至21日间,被告人倪某甲组织沈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桥**幢**号**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采用“红心宝”的方式聚众赌博16次,并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1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活动望风,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孙某某及同案犯马某某、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超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孙某某现住原处。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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