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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14年7月租赁莱阳某公司厂房,经营莱阳市某老年公寓。同年10月该采取从公司西院墙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私接水管的手段,窃取自来水供老年公寓使用。经估算,截止2019年12月,被盗用自来水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的家属向莱阳市自来水公司补缴水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前科查询、查获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自来水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婷

检察官助理吕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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