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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5次到晋江市**镇**村村路口被害人施某甲的菜地,盗走其种植的若干地瓜和牛皮菜(无法估价)。

2.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10次到晋江市**镇**村顶海尾被害人陈某某的菜地,盗走其种植的若干花菜(无法估价)。

3.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3次到晋江市**镇**村福民拉链厂附近被害人施某乙的菜地,盗走其种植的若干胡萝卜(无法估价)。

4.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3次到晋江市**镇**村**寮被害人杜某某的菜地,盗走其种植的若干花菜和大白菜(无法估价)。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周边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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