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幢**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路**酒店**房间内,采取趁人不备的方法,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黑色苹果牌7P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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