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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8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锻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倪某某在快递员被害人王某某取件时偷看快递员输机取件的管理员账号密码,后多次在江阴市**镇**苑**期西门口快递柜处用被害人王某某的账号密码开箱盗窃快递包裹,窃得衣服、鞋子、天猫盒子等物,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江阴市**镇**苑西门口快递柜前,采用输密码开柜的方式,窃得快递柜内的两件快递,分别为天猫盒子1个(价值人民币99元)、儿童棉鞋1双(价值人民币70.89元)。

2.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江阴市**镇**苑西门口快递柜前,采用输密码开柜的方式,窃得快递柜内的三件快递,分别为男士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196.78元)、电子电工书1册(价值人民币16.2元)、儿童连体睡衣1件(价值人民币46.64元)。

3.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江阴市**镇**苑西门口快递柜前,采用输密码开柜的方式,窃得快递柜内的两件快递,分别为儿童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90.9元)、棉背心1件(价值人民币2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并制作的赃物的物证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等书证;

3.证人石某甲、宋某某、石某乙、周某某、朱某某、薛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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