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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6********,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

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商场的员工宿舍楼,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宿舍行李箱内的现金1800元及金属条、银锭、银元(均未作价值鉴定),后倪某某逃离现场。

同年6月15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将倪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 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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