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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鑫华苑小区内一楼门面处,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为3190元的红色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市场,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1750元的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学府花园内,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1250元的红色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4、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市场内一小区,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800元的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5、2020年2月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紫东城东家园小区1栋楼下停车库,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750元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

6、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二中奥林花园b栋楼道口,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870元的黑色宗申牌男式两轮摩托车采盗走。

7、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钟秀新村1栋过道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870元的黑色钱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

被告人倪某某将上述被盗摩托车用于个人跑摩的使用。案发后,民警追回了四台被盗摩托车,其中黑色钱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已退还给被害人瞿某某。

综上,被告人倪某某共盗窃七次,财物价值共计1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瞿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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