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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巷**号。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6月1日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五次去到本市荔湾区**路**号**铺随兴便利店内购买香烟时,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放在货架上的香烟盗走,共盗得利群牌香烟4包、黄鹤楼牌香烟6包。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去到上述店铺,盗得利群牌香烟1包。

二、2019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去到上述店铺,盗得黄鹤楼牌香烟2包。

三、2019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去到上述店铺,盗得黄鹤楼牌香烟2包、利群牌香烟2包。

四、2019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去到上述店铺,盗得黄鹤楼牌香烟2包。

五、2019年6月1日8时10许,被告人倪某某去到上述店铺,盗得利群牌香烟1包。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手机截屏、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亮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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