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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地。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8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6月20日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小店购买饮料,趁无人之机,将收银抽屉里面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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