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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诈骗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来安县****小区****室。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7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月--2020年7月, 被告人倪某某至来安县新安镇寺巷内、峰汇国际二楼等地,窃取手机2部、行车记录仪1个、口红1支、香烟1包、及现金200元等,价值39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来安县新安镇寺巷内郭某某的三星电脑电子产品维修店,将被害人郝某某放在该店内维修的正在充电的苹果iphone6s 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已退还。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2.2019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来安县新安镇李某甲的汽车养护中心,将放在店内出售的一台唯美牌、型号X18行车记录仪盗走。案发后已退还。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行车记录仪价值320元。      

3.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来安县新安镇峰汇国际二楼杨某某的“BB美妆店”,将柜台上的一支MAC牌,色号707W00口红盗走。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口红价值135元。     

4.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伙同他人至来安县新安镇五星电器旁陈某某的华为专卖店,将柜台内一部华为荣耀系列 nova 2 plus手机盗走。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81元。

5.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倪某某以出去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吴某甲车借走使用,期间将车扶手箱内的200元人民币、1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中华牌香烟价值45元。     

    6.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来安县新安镇七里小区三期高10栋地下车库,欲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地下车库内的废旧纸箱盗走,因被高某某发现后报警而未遂。

二、诈骗罪

2019年4月--2020年3月,被告人倪某某骗取被害人潘某某、李某乙、吴某乙香烟、现金,价值6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倪某某以帮教训他人为名,骗取来安县**镇**门卫潘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以能够帮助承包来安县**材料厂内废品收购事项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条软中华香烟,现金 1000元人民币。经来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骗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800元。

   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倪某某以商谈来安县**有限公司需要聘用劳务人员的事项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现金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破案、抓获经过、收条。

   2.证人缪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郝某某、李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吴某乙、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5.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文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大部分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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