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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安岳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月河街**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以“酒瓶砸”的方式互殴,致郑某某上唇全层裂创及一牙折断。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6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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