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宾馆,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13时许,倪某乙、李某某与陈某某因车辆发生碰撞而引发争吵扭打。李某某回家拿火钳时告诉被告人倪某甲该情况,倪某甲知道后从家中拿来一根木棒,到珠街镇珠街大桥脚打了陈某某头部一棒。导致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陈某某伤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倪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等;7.现场勘验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其家属垫付了被害人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