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及其父倪某甲、其弟倪某乙与被害人陶某某因土地纠纷引发争吵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倪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陶某某的右耳打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住米易县**乡**村**号,电话1808958****。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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