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9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费县**镇**村红绿灯十字路口东侧,与本村村民宋某某因为修路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倪某某殴打宋某某的腰部。经鉴定,宋某某系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倪某某到费县公安局梁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费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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