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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与丈夫倪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辱骂,后被告人倪某某对赵某某实施殴打,致赵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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