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屯),现住亚某某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去亚某某林业局林区人民医院看病,在门诊大楼门口遇见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将倪某某喊住,怀疑倪某某将其妻拐跑,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骂了倪某某,倪某某在其小型货车上拿下一个红色的灭火器要打王某乙,王某甲在中间拦着,倪某某就与王某甲撕扯在了一起,随后被告人倪某某用手里的灭火器打在了王某甲的左腿小腿处,造成王某甲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

2.书证到案经过、诊断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结合社会效果,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学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随案移送全部物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